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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推介——《解密美國公司稅法》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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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國聯邦稅法,如果公司被美國法律認定為美國居民,或有來源于美國的所得,就應當按照美國聯邦公司稅法納稅。

現行美國聯邦公司稅法規定,美國公司五萬美元以内的年度所得,适用15%的稅率;五萬美元以上至七萬五千美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稅率;七萬五千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的部分,适用34%的稅率;一千萬美元以上的部分适用35%的稅率。

從該規定看,美國聯邦公司稅法簡便易行,其實,該稅法是美國龐大的法律體系中令法律人士最畏懼的。美國企業研究所經濟政策研究主任凱文·A.哈西特曾說,它是可怕且可笑地零亂。

 

美國公司稅法由《聯邦稅法典》、《聯邦财政條例》和聯邦稅法案例組成,自成體系,文本長達上萬頁之巨。卷帙浩繁卻非無懈可擊,是美國聯邦稅法的重要特征。由下列情況可見一斑。

1、美國聯邦公司稅法所依據的一些基本概念缺乏明确含義,緻使稅收實務中亂象紛呈。

法律概念必須具有明确的内涵,否則,在适用時就會無所适從。以美國《國内稅收法典》中“總收入”的概念為例,它規定:“總收入包括從任何來源獲得的所有收入。”美國國内稅收署據此即可明确無誤地确定納稅人的總收入額。而美國聯邦公司稅法中有很多關鍵的基本概念缺乏明确的内涵,緻使該法在實務中難以操作。

以“公司實體與非公司實體”這兩個概念為例,由于兩者具有的法律内涵不同,在納稅時待遇就不同。在實務中,納稅人就依照各自的需求采取相應的稅收籌劃行為。

依照美國法律規定,公司實體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相分離,這些公司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有限合夥也同樣具備。這就使得某些企業在具備明顯的公司特性的狀況下,卻選擇以非公司的身份納稅。

另一方面,由于在美國各州都不允許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成立公司。但是,隻有作為公司的雇員,律師與醫生等專業人士才能享受養老金計劃與免稅健康保險等利益。于是,現實中就出現有些律師、醫生通過成立有限合夥的企業形式來争取以公司身份納稅。

另外,實踐中新出現的某些情況也擾亂了原有的概念。

以公司債權與公司股權這兩個基本概念為例。

典型的債權具有的特點是:有固定的回報;支付本金及約定的利息;債權人有權申請債務人通過破産程序來償債,并優先于股權得到償還;一般情形下,債權人無投票權或其它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典型的股權的特征是:回報依據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定;無固定到期日;對公司的經營等有投票權;在公司破産時,獲得償還的權利在債權之後。

但在現代公司經營中,股權與債權出現了相互混合的情形,比如日益增多的、兼有股權與債權性質的金融産品。假設一個公司以95折發行100美元的債權,每年的利率為10%,債權人兩年後本息共計121美元。但是,假設該債權到期時可轉換為股票,如果該股票在兩年期限到來時,收益超過121美元,該債權人就有了一個浮動的回報。在這種情形下,該債權就具有了股權的部分屬性。

由于實踐中債權與股權的分類非常混亂,美國國會與财政部曾多次發布規章加以規範,但都受到實務界的廣泛批評。律師們在為客戶提供對特定金融工具是股權還是債權的法律意見書時,參考的卻是某稅法律師在1971年在《稅法評論》上發表的一篇長達272頁的論文,該文迄今依然是分析股權與債權的黃金标準。

2、雙重征稅的問題。

在聯邦公司稅法中,采用股權或債權形式的投資,在稅收上會産生很大差距。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息不能在稅前扣除,而是作為分配給股東的收益列入應稅收入中,這樣股權融資型公司的利潤最終就會被雙重征稅。假設公司所得稅率與股東股息的稅率都是35%,一個利潤為100億美元的公司稅後所得為65億美元,如果這65億美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股東在納稅後所得額為42.25億美元;如果該企業采用非公司的形式經營或者以債權的形式出資,權益人最終所得将是65億美元。

3、在國際稅收層面上,美國聯邦稅法面臨着更為複雜的稅收關系。

美國國内的公司稅收規則,雖然概念不清,使人們無法簡便解讀,但該稅收規則還是對納稅人有引導作用。而國際稅收涉及如何對美國居民的境外投資以及外國居民的美國境内投資征稅,由于各國隻能制定自己的稅收規則,這就必然會出現國際間的稅法沖突與協調。

境外投資的征稅問題在于當前或最後美國應該對來自外國的哪些收入所得征稅,以及如何應對别國針對該所得征稅;而外國居民在美國境内投資的征稅問題則在于美國對于外國人應在多大的範圍内征稅。

近20年來,國際間投資活動規模不斷增大且日益頻繁,跨境資本的稅收已經成為公司稅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且各國的稅率又差别很大。在國際稅收方面,美國聯邦公司稅法面臨着是以全球福利最大化為目标,還是以國家福利優先為目标的艱難選擇。

 

雖然,美國國會及其它管理機構對美國聯邦公司稅法中的諸多問題有一些務實的應對措施,但在目前美國面臨巨額财政赤字的形勢下,既要保護國内企業的良性發展,保障就業,又要解決财政缺口問題。完善美國聯邦公司稅法,依然是美國朝野共同努力的目标。相關領域的學者認為,應當通過公司一體化等方式改善美國聯邦公司稅法的功能。

财稅法學專家丹尼爾·薩維爾在其著作《解密美國公司稅法》中,分析了美國聯邦公司稅法的諸多弊端,并提出了比公司一體化更有益又更容易的三個解決方案:

1、大幅度降低美國公司稅率。

1986年,美國将公司最高稅率從46%降為35%。該稅率不僅适用于美國公司,還适用于收入來源于美國的外國公司。此後,各國陸續跟進,進一步降低稅率,而美國卻在觀望。

當今世界,資金高速流動,美國的高公司稅率使自己面臨巨大的稅收競争壓力。2008年,美國參議員約翰·麥凱恩的競選提案為将公司稅率降為25%,這也是對降稅的一個推動舉措。

2、簡化美國國際稅收

美國的國際稅收規則,導緻入庫的稅款微薄,而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與管理費用卻非常昂貴。如果對境外的稅收給予全額抵免,既不利于鼓勵美國公司通過少向外國繳稅來節約美國财富,又會造成對國外投資的不當補貼。薩維爾認為,美國聯邦政府應考慮修改美國國際稅收的征收規則,比如,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征收5%(或更高)的稅率,與現行的抵免規則相比,該規則更為進步。

3、公司治理和合法避稅手段

薩維爾認為,通過公司治理也能解決美國聯邦稅法适用中存在的某些問題。比如,由于部分公司向股東報告的公司收益比實際獲得的更高,緻使一些公司實際上多交了稅。又如,由于在财務會計的工作職責中,目前對節稅的要求并不明确且不會被追究賠償責任,公司經理并不重視為公司節稅。

在國際稅收層面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了一套普遍的國際财務報告準則,許多國家都接受了。為了與它國協調一緻,美國也應考慮采納該規則。

 

薩維爾的某些美國同行對該書褒獎有加,稱贊它“文風清晰簡明且輕松活潑”。綜觀全書,其實不然;充其量本書隻有部分内容寫得清晰簡明。全書許多文句極其佶屈聱牙,或許隻有現代翻譯軟件的創造才能可與其比肩。是原著本來如此,還是翻譯使然,或者兩者兼有,就無暇考證了。有關美國公司稅法方面的文獻國内較少,而薩維爾确屬該領域的資深學者,因此本書依然有其學術價值。正如斯坦福大學教授傑弗裡·烏爾曼所言:如果材料好,寫得差一點也不要緊。

 

 

徐璐撰稿

 

《解密美國公司稅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年11月第1版

 

作者簡介

丹尼爾·沙維爾,紐約大學法學院财稅法學韋恩·佩裡冠名教授。他曾在美國頂尖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從業三年;又在美國國會稅收聯合委員會擔任法律顧問三年。l987年—1995年,沙維爾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沙維爾的學術研究涉及稅收政策、預算政策和納稅人權利等問題。他的著述有:《稅收、财政支出與美國政府邁向破産之路》(2006)、《誰來為醫療保險買單?》(2006)、《理解社會保險改革》(2000)等。

 

本書目錄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公司稅法何以存在?

第二章 公司稅法的效率問題

第三章 公司稅制結構的砂石之柱

第二部分 公司稅收的經濟原理

第四章 “老哈伯格”與“新哈伯格”的對比

第五章 紅利稅的新老觀點對比

第六章 債權與股權:折中理論與米勒均衡

第三部分 内容

第七章 美國國際稅收規則基礎

第八章 國際稅收政策兩難

第四部分 公司稅走向何方?

第九章 正在出現的嶄新世界

第十章 公司一體化

第十一章 美國公司稅其他可能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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